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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固民初字第503号

更新时间:2016-11-19   浏览次数:34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固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举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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