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9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文章摘要2:

目录

医疗机构特别免责事由 回目录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1.不配合诊疗类型:

    A.患者客观上的“不配合”行为系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难以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建立正确的理解:判断患者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

    B.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履行了说明义务。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1.须处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患者的生命(非一般健康状况)受到伤情急剧恶化的威胁;患者生命受到威胁正在发生或实际存在。

    A.时间上的紧急性: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该情况的突发性使得医务人员难以在技术上做出全面细致的考量;

    B.决断上的紧急性:是指在该种情况下患者常命悬一线,要求对患者的伤情进行迅速诊断和治疗,医务人员所做出的决断决定着患者的生死存亡。

    2.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仍难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A.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疗;

    B.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

    C.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D.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区别于医疗科学水平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一般免责事由 回目录

    一、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1.医疗意外的基本特征:

    A.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B.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是由于他们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A.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

    B.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经患者同意按照规定实施的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23页】:

    A.试用必须按试验下诊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B.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

    C.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②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停电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

    ③即使存在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