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6907号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6907号
【裁判要旨】公司控股股东之间订立的处分公司财产的协议,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能及权限的规定获得公司的同意,其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当事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控股股东之间处分公司财物的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公司控股股东之间订立的处分公司财产的协议,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能及权限的规定获得公司的同意,其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当事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控股股东之间处分公司财物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