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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44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当是全面概况继承,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但是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性规定。
【裁判规则】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但是清算义务人若在法定期期间未组成清算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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