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462 次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文章摘要: [第56号]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赢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下一篇: 张某某、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