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
文章摘要:
[第386号]张某某、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
【裁判要旨1】《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应直接援引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而不得援引《刑法修正案》的条文。
【裁判要旨2】审判时司法解释没有确定罪名的,应当根据准确、简明的原则确定罪名。
【裁判要旨1】《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应直接援引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而不得援引《刑法修正案》的条文。
【裁判要旨2】审判时司法解释没有确定罪名的,应当根据准确、简明的原则确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