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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更新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3895 次 标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敏感期的界定 洗钱罪

文章摘要:

[第735号]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1】内幕信息敏感期应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计算,对于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者、策划者、推动者或执行者,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以上述人员决意、决策、动议或执行之时为准。
【裁判要旨2】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本人没有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裁判要旨3】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应以洗钱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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