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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更新时间:2014-08-18   浏览次数:20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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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 回目录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一、知情同意权的范围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选择权;

    4.拒绝权和同意权。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为具有同意能力的主体。

   三、制度构成

    1.医方的告知医务:即患方的知情权;

    2.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A.告知和知情是同意的前提;

    B.同意是告知和知情的结果。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回目录

   一、承担告知医务的主体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医疗机构。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专业标注和病人标准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

    2.患者的病情;

    3.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

    4.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

    5.转医或者转诊的告知义务

    6.其他:

    A.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

    B.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C.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D.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E.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三、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免除

    1.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2.暂时免除告知义务情形: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收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3.法定强制医疗情形: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权限;

    4.轻微侵袭:即危险性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5.治疗特权的例外:指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四、医疗机构告知方式

    1.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2.如果口头告知,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由患者或者其亲属予以签字确认。

   五、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类型

    1.未履行告知义务

    2.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3.未按时履行告知义务

    4.不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错误信息;

    5.虽然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未取得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就进行治疗等。

相关法条 回目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

    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医师必须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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