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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处理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21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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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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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回目录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 回目录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

1.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2.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3.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的逐级报告制度 回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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