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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简单的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功能的,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16-12-10   浏览次数:2603 次 标签: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实用性 反向工程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能否采取民事审判中的“接触+相似”原则?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
【要点提示】
  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不能采取民事审判中采取的“接触+相似”原则,而必须由公诉人证明涉案是商业秘密,清晰准确地描述涉案商业秘密的范围。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果是具有实用性功能,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1】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简单的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功能的,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2】采用反向工程方法获得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索引】
  一审: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439号(2006年1月26日)
  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二终字第4号(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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