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一初字第180号(2005年12月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245号(2006年2月7日)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一初字第180号(2005年12月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245号(20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