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更新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2883 次 标签: 贩卖毒品罪 死刑 死刑复核 量刑 毒品掺假 文章摘要: [第367号]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对于毒品有大量掺假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判处死刑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下一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故意伤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