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故意伤害案
文章摘要:
毕某某故意伤害案(自首)
【要点提示】行为人犯罪后经他人规劝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视为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1720号(2003年1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114号(2004年2月13日)
【要点提示】行为人犯罪后经他人规劝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视为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1720号(2003年1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114号(20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