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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5472 次 标签: 抢劫罪 携带凶器 银行营业大厅 抢劫客户现金 未遂 死刑

文章摘要:

[第190号]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1】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2】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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