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犯盗窃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阮某某盗窃撤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