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6-12-25 浏览次数:3058 次 标签: 职务侵占罪 文章摘要: 【要旨】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是对赃物的处置行为。行为人虽隐瞒了抵押物的非法性质,但银行方并不会因之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宜在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的同时,再行追究其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控辩意见 3三、裁判 4四、裁判要旨 上一篇: 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 下一篇: 于某某职务侵占案——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