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以揭露隐私为手段的当场胁迫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李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更新时间:2016-12-25 浏览次数:2488 次 标签: 敲诈勒索罪 揭露隐私 当场胁迫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使用暴力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使其内心产生恐惧心理,以揭露隐私为手段的当场胁迫行为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彭某某敲诈勒索案 下一篇: 以上访告状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