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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揭露隐私为手段的当场胁迫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李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更新时间:2016-12-25   浏览次数:2488 次 标签: 敲诈勒索罪 揭露隐私 当场胁迫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使用暴力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使其内心产生恐惧心理,以揭露隐私为手段的当场胁迫行为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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