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特定犯罪方法的技术知识,能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章摘要:
[第688号]冯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特定犯罪方法的技术知识,能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裁判要旨1】炸药制造方法等技能方法,结合整体传授过程根据社会通常观念予以判断,若具有明显的用于犯罪活动的倾向,应当属于犯罪方法范畴,传授此类方法,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授犯罪方法的,无论是否为他人所实际接收与使用,均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裁判要旨3】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裁判要旨1】炸药制造方法等技能方法,结合整体传授过程根据社会通常观念予以判断,若具有明显的用于犯罪活动的倾向,应当属于犯罪方法范畴,传授此类方法,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授犯罪方法的,无论是否为他人所实际接收与使用,均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裁判要旨3】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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