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联系购买、介绍购买毒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毒品交易的居间行为的定性
【要点提示】对于为他人提供毒源信息,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未从中获利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以帮助贩卖为目的帮售毒者主动联络介绍买家的情况,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他人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受他人委托寻找售毒者并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毒品,而购毒者仅用于吸食或无其他证据证明购毒者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
一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08年1月21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决(2008年3月26日)
【要点提示】对于为他人提供毒源信息,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未从中获利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以帮助贩卖为目的帮售毒者主动联络介绍买家的情况,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他人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受他人委托寻找售毒者并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毒品,而购毒者仅用于吸食或无其他证据证明购毒者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
一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08年1月21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决(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