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处理——北京高院改判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更新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2456 次 标签: 走私制毒物品罪 单位犯罪 职务侵占罪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案号】(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裁判 4解析 上一篇: 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下一篇: 李某某组织卖淫案——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