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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强迫卖淫案

更新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2146 次 标签: 强迫卖淫罪 卖淫

文章摘要:

构成强迫卖淫罪客观要件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诉唐发均强迫卖淫案
【本案要点提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强迫卖淫罪”,现行法律并未以直接明确的条文规定构成其客观要件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因此,本罪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必须以廓清“卖淫”的涵义为前提。本案判决将刑法立法精神与现实语境有机结合,将“卖淫”解释为所有因收受或者约定收受报酬而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其它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活动的行为,对刑法中类似罪名的理解与适用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问题提示】能否将卖淫行为解释为包括同性在内的性交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行为?
【要点提示】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客观要件要素中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卖淫”可以解释为所有因收受或者约定收受报酬而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行为。
【裁判要旨】以收受或约定报酬而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实施其他性器官接触的淫乱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卖淫。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5)金牛刑初字第217号(2005年3月3日)(未上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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