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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1719 次 标签: 传播淫秽物品罪 敲诈勒索罪

文章摘要:

[第672号]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若进入公共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则属于淫秽物品。
【裁判规则】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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