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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挪用公款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3775 次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营利活动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否定性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要点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人民法院(2005)南溪刑初字第9号(2005年4月26日)
  复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刑复字第201号(2006年2月10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