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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合同诈骗案——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3014 次 标签: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挂靠

文章摘要:

[第808号]吴某合同诈骗案——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挂靠在劳资关系和业务关系上相互独立,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法,能通过以次充好的方式截留,并取得财物的最终控制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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