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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更新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4067 次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吸毒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文章摘要:

[第916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裁判要旨】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分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看,并未绝对排除该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未作出排除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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