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害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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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不享有请求权 回目录
1.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
2.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享有请求权:
(1)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
(2)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
出生后的婴儿(以活体为限)有权主张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 回目录
1.婴儿对于母亲在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享有请求权;
2.婴儿对于加害其父的侵权人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3.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民法典》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保护规定 回目录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倾向性意见 回目录
尽管我国法律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能说明胎儿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出生前,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于其母亲的侵害,因为他的出生具有不确定性。若其出生时是死胎,即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不享有请求权。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由于其出生事实已经确定,他已成为民事主体,其抚养费用要实际发生,此时,应肯定其抚养费请求权。出生后的婴儿,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行为能力时,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做法是,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婴儿对于母亲在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享有请求权,对于加害其父的侵权人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抚养费的请求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收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载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2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191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婴儿(非胎儿)对出生前在母体中受到的损害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对于其父因侵权人的行为死亡,应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