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丁××诉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269 次 标签: 公共道路上物品致害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5号 下一篇: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