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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51号

更新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2541 次 标签: 公益诉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51号
【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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