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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91号

更新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3220 次 标签: 海事纠纷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9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仅涉及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和船上货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以及船舶之间碰撞所引起的相关追偿,不涵盖码头残骸等其他沉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及船舶触碰码头和其他设施所引起的相关追偿。在船舶触碰码头责任事故中就码头限期清障的费用向船舶追偿,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触碰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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