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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二初字第95号;(2014)甘民二终字第84号;(2015)民提字第233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5748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物权确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

——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外人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本身并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在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对标的物权利归属未作认定,且执行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亦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提起另案确权诉讼的权利。
【案号】一审:(2013)兰民二初字第95号;二审:(2014)甘民二终字第84号;再审:(2015)民提字第233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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