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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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又称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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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侵害婚姻自主权纠纷主要包括:
1.侵害订婚自主权决定权纠纷:是指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
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纠纷:是指侵害婚姻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当事人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到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
3.侵害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离婚、欺骗离婚等)。
管辖 回目录
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婚姻自主权纠纷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
A.公民因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此时确定的案由为“婚姻自主权纠纷”;
B.公民因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确定的案由为“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益。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任何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家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结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附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