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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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人身自由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
3.人身自由权的客体只能是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与思想自由;
4.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权的行使。
人身自由权纠纷 回目录
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人身自由权纠纷主要包括:
1.身体自由权纠纷:也称行动自由权(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2.精神自由权纠纷:也称意志自由权(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思维活动的权利)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人身自由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时有时会导致权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此时案由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来确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已发不能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应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