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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2847 次 标签: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离婚后损害责任,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对方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过错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责任。2.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有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特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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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 回目录

    离婚后损害责任,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对方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过错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离婚后损害责任的主体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多以社会道德来调整,第三者并不承担损害责任);

    2.离婚后损害责任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双方都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一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有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特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与离婚时经济补偿的区别:

    A.离婚后损害责任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行使;

    B.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不以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

    ②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含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适用离婚纠纷案由。

    ③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由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向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应当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若虽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但并未提出离婚,或虽离婚但并非由过错行为导致的,均不适用本案由。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规定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是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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