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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1966 次 标签: 婚姻无效纠纷

文章摘要:

【14、婚姻无效纠纷】1.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因违背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2.婚姻无效纠纷,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而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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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因违背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

    2.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不适用调解,关于婚姻效力应以判决结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特定,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无效纠纷 回目录

    婚姻无效纠纷,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婚姻无效与离婚纠纷的区别:

    A、婚姻无效是以婚姻不具有法定要件,并且无法律效力进行的。

    B、离婚纠纷是围绕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

    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③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待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第十条的依据婚姻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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