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2072 次 标签: 撤销婚姻纠纷

文章摘要:

【15、撤销婚姻纠纷】1.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当事人虽其因受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2.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撤销婚姻 回目录

    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当事人虽其因受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撤销婚姻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2.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特定的,仅限于受胁迫方本人;

    3.撤销婚姻程序由受胁迫方当事人选择,即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撤销婚姻纠纷 回目录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法院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胁迫结婚:是指行为人非法的以将要使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产生损害或者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的情形。

    ②撤销婚姻纠纷与婚姻无效纠纷区别:

    A.撤销婚姻纠纷的法定事由只有受胁迫一项,且仅能由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行使该项请求权;

    B.婚姻无效是因为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可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亦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婚姻无效请求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篇: 婚姻无效纠纷   

下一篇: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