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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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 回目录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该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和养子女、继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同时也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赡养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2.赡养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
3.处理赡养纠纷时,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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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是指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因赡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赡养纠纷项下设有“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两类第四级案由。
1.赡养费纠纷 回目录
赡养费纠纷,是指赡养权利人因向赡养义务人索要赡养费而引发的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回目录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权利人因与赡养义务人之间因要求变更赡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赡养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赡养义务人有多个,可以对赡养义务进行分配,达成赡养义务分配协议;
②对负有赡养义务并且具有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于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且标地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