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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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2.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3.现行婚姻法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A.扶养具有身份性,以一定亲属关系为前提,基于遗赠抚养协议或基于道德义务发生的扶养,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扶养;
B.夫妻双方的扶养请求权平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该义务;
C.亲属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行使具有同一性;
D.扶养无时效性,只要亲属关系存续并具备扶养的要件,该权利人就持续享有扶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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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纠纷,是指因平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因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扶养纠纷项下还设有“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两类第四级案由。
1.扶养费纠纷 回目录
扶养费纠纷,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因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费用引发的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回目录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是指平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因要求变更扶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扶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扶养纠纷与抚养纠纷的区别:
A.广义的扶养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供养、扶助的权利义务。既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扶养,还包括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之间的赡养。现行婚姻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扶养定义,专门指平辈亲属之间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B.抚养纠纷是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
②本案由中的扶养系以一定亲属关系为前提的,实践中,基于遗赠抚养协议或基于道德义务发生的扶养,并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扶养,不适用该案由;
③对于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扶养费纠纷案件,应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