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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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回目录
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将事实上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抗辩,异议登记是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仅适用于对不动产权利记载事项真实性的异议;
2.功能上的警示作用,申请人通过登记册上登记异议记载,向可能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
3.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的救济手段,并不具更正的效力,更正登记才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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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损害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针对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系针对不动产引发的纠纷:
①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不动产登记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一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
A.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合法异议登记;
B.异议登记的内容被证明不正确,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
C.异议登记给异议登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D.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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