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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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是指物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确认物权归属、解决物权争议的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确权主体特征:物权确认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对有关企业产权界定和土地权属争议,可进行行政裁决;人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归属争议和涉及物权确认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裁判;
2.确认内容特征:不仅包括对物权是否存在进行确认,还包括物权支配范围的确认;
3.救济方式特征:物权保护可采取“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方式,但物权确认只适用于“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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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不明时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可分为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司法实践中,物权确认纠纷项下设有“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三类第四级案由。
1.所有权确认纠纷 回目录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纠纷 回目录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纠纷 回目录
担保物权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物权确认纠纷应区分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分别确定管辖:
①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③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3)、(4)项,第23条及35条确定的管辖: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利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内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属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的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确认的纠纷。
②物权确认纠纷与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的关系:
实践中发生物权纠纷,往往涉及上述三类纠纷,此时因为请求权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前提。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享有对原物的物权为前提,但物权确认是对该实体权利本身归属和内容存在争议而产生的,故同一纠纷中若涉及上述三类案由,宜定为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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