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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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回目录
1.危险,是指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
2.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具体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正处于可能遭受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时的一种保护措施。
3.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当事人要求他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物权的行使有受到妨害的危险(尽管未有显示妨害发生,但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极大,有事先加以预防的必要);
2.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3.须针对可能发生的返还具有排出的支配力的人。
管辖 回目录
消除危险纠纷应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法院:
①不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其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②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危险行为实施地或者危险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消除危险纠纷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主要是在相邻不动产相互损害时才能使用,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优先适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时的纠纷则应当适用消除危险纠纷。
②消除危险费用承担的问题:
A.危险发生后应当由危险的形成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因此消除危险的费用应当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承担;
B.如危险已形成,但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此时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危险形成人消除危险,但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C.形成危险后又造成他人的群还的,此时受害人是物权人时,可以要求危险形成人消除危险或者基于侵权行为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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