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文章摘要: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是指因他人造成权利人物权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他人修理、重作、更换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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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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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理、重作、更换,是指因他人造成权利人物权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他人修理、重作、更换。
2.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是指因他人造成权利人物权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他人修理、重作、更换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2.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的主体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
3.该纠纷指向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为修理、重作、更换。
管辖 回目录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的,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②动产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与恢复原状纠纷适用时可能存在重合部分,一般情况下,修理也能使得物恢复到原来状态。若以修理恢复原状、则应直接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