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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2049 次 标签: 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章摘要:

【41、业主撤销权纠纷】1.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2.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而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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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 回目录

    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享有业主撤销权的主体是具备业主身份的人(业主是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人,即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

    2.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决定;

    3.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撤销权纠纷 回目录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业主撤销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业主撤销权纠纷与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区别:

    A、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

    B、业主撤销权纠纷是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而产生的纠纷,业主在就撤销权提起诉讼涉及业主知情权时,只列业主撤销权纠纷。

    ②适用本案由的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对于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致其遭受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审理。对于业主大会或管理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超出物业管理的决定应当无效。业主对该无效决定提请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决定无效。

    ③业主大会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争议,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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