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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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 回目录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享有业主知情权的主体是该物业小区内的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
2.业主知情权行使范围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资料和情况;
3.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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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被告,可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业主知情权纠纷与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关系:
业主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也可能在其他诉讼中涉及业主知情权,在业主撤销权纠纷诉讼中可能涉及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此时,无需适用业主知情权纠纷案由,而只适用业主撤销权纠纷案由即可。
②业主知情权范围,《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了其他几种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情形。在确定知情权范围时,可以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限于与业主共有相关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询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