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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2473 次 标签: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探矿权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探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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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 回目录

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回目录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禁止将探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回目录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探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与探矿权纠纷的区别:

A.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属于物权纠纷,探矿权权属争议或者侵权类纠纷,适用的是探矿权纠纷案由。

B.探矿权转让属于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故因探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适探矿权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翁牛特旗建军矿产品经销部与梁某某、訾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4民终779号

【裁判摘要】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未经批准属于未生效合同,探矿权受让人未合法取得探矿权不能予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翁牛特旗建军矿产品经销部与赤峰鑫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间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赤峰鑫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探矿权的所有权,至本判决作出时止,涉案探矿权仍然归翁牛特旗建军矿产品经销部所有。翁牛特旗建军矿产品经销部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审认定翁牛特旗建军矿产品经销部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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