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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18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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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

2.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排除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 回目录

1.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而非不特定民事主体;

2.名誉权是一种专属权利,名誉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继承性。

3.死人享有(生前的)名誉,但不享有名誉权: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

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性 回目录

1.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名誉权与财产利益存在密切关联。

名誉权具有消极性 回目录

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时段予以保护和救济。

陈其象律师提示:侵害名誉权包括直接损害后果和间接损害后果 回目录

①直接损害后果: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②间接损害后果:

A.精神损害;

B.因社会评价降低而造成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为挽救社会评价的降低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因社会评价降低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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