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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5436 次 标签: 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运输合同(又称送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运输合同 回目录

    运输合同(又称送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运输合同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承运人及时安全的将旅客或货物运至目的地与旅客或托运人支付费用互为对价;

    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运输合同即成立;

    4.某些运输合同具有缔约强制性,主要是指垄断性的公用企业,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强制其不得拒绝旅客或托运人的缔约要求。

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 运输合同纠纷项下设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十六类第四级案由。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公路旅客运输(也称为城乡道路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不包括城镇内公共汽车的运输。

    B.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把旅客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公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行为。

    B.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水路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的行李从一港口运送至另一港口,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路是指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

    B.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水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将货物从一港口运送至另一港口的行为(本案由仅指因经营性运输行为引起的纠纷,因非经营性水路运输引起的争议不适用)。

    B.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把货物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

    B.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航空货物运输,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和其他设备,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送至指地点交给收货人的行为。

    B.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航空器和其他设备、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把托运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行为。

    B.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出租汽车把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行为,通常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等液体、气体或者其他易于流动的货物的运输。

    B.管道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城市公交运输,是指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共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行为(此处所指的公交不包括出租汽车)。

    B.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城镇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索道缆车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联合运输(又称为相继运输),是指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中的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通常主要是第一个承运人)。

    B.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多个承运人用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行为。

    B.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共同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行为。

    B.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铁路旅客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

    B.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载车票上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铁路行李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及其他旅行必须品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

    B.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的被褥、衣服及其他旅行物品运送至目的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回目录

    A.铁路包裹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于旅客列车行李车内随车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

    B.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在列车行李车内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国际铁路联运,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合同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的行为。

    B.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需注意普通法院与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界限: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固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进行的详细界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非海上的货物运输合同,如内水货物运输合同、内河旅客、行李运输合同等,即本案由所属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③运输合同纠纷除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水路运输与国际水路运输的区别:

    在我国,水上运输主要由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与内陆可航水域运输三部分组成,其中沿海运输与内陆可航水域运输统称为国内水路运输,因此,国际水路运输纠纷单列为一个案由。

    ②联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

    A.联合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若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该运输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也是单一的;

    B.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在两种以上,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运输区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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