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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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具有资质要求,从事行纪行业需要经过批准或许可;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劳务合同的一种,但其劳务非一般的工作事项,是代理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其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但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是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利益与损失均由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别的形式;
6.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与行纪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互为对价。
行纪合同纠纷 回目录
行纪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纪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行纪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要求存在不同:
A.行纪人应为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
B.委托人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
2.进行活动的名义存在不同:
A.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B.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
3.费用负担存在不同:
A.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
B.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4.委托事务存在不同:
A.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贸易活动,一般是法律行为;
B.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务,即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5.是否有偿存在不同:
A.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B.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