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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5817 次 标签: 居间合同纠纷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劳务居间合同纠纷 D961 D962 D963 D964 D965 D966 【中介合同定义】 【中介人报告义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文章摘要:

【107、居间合同纠纷】1.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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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劳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

2.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是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居间人是属于中间人角色,并非委托人的代理人);

3.居间人有资质方面的要求,从事居间业务应是经批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人;

4.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居间人报告订约机会的义务互为对价;

5.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采用特别的形式;

6.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能否得到报酬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最终是否达成,并不由居间人意志的决定。

居间合同纠纷 回目录

1.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司法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或交易信息和媒介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劳务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用人信息或求职信息和媒介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有两类,包括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

A.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将寻觅搜索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为“报告居间”或“指示居间”;

B.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为内容: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又称为“媒介居间”。

居间合同纠纷与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的区别: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像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一样代委托人从事活动,而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只起到介绍、协助的作用,其本身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③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又称为中介合同,但本案由中的中介行为不包括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篇 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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