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2412 次 标签: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或者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给予培训与支持,并要求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2.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特许经营合同 回目录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或者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给予培训与支持,并要求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2.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

    3.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及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位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

    4.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分类 回目录

    1.直接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一个规定区域内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且受许人直接进行加盟店的经营;

    2.开发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或特定的条件下,建立若干特许经营单元的特许经营发展模式(受许人除了向特许人购买特许权的使用权外,还被授予了区域开发权,受许人不仅可以建立一家加盟店,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加盟店进行特许经营业务);

    3.分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将特许权独占授予分特许权人,再由分特许人转授予直接从事经营的分受许人。分区特许经营权是分区域开展特许经营的方式、涉及主特许人、分特许人、分受许人三方当事人。(主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出售给某个区域的分特许人,并允许其在该区域内代表主特许人向该区域内的分特许人授予特许权,分特许人既是主特许人的特许权的有权使用者,又具体负责一定区域内的特许权的授予);

    4.复合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再行授予其他加盟者(受许人一方面具有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自行从事被特许的业务,同时具有区域特许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区域内授权给其他受许人经营被特许的业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回目录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若无协议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与商标使用合同纠纷的区别:

    特许经营行为中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副本必须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特许经营实务操作过程中,双方要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但在判断案由上,要从整体的法律关系性质考虑,若一个行为只涉及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则应为“商标使用许可纠纷”,但若许可的是组合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则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②特许经营与特许连锁的关系:

    虽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但并非连锁经营均构成特许经营,直营连锁因连锁店属于总部自有、非独立经营而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③特许经营与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如特约店、代理点、专卖店)的区别:

    A.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使用许可经营指导等作为合作提供与加盟的,由此获得加盟店支付的使用费;特许经营必须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基于全面的指导、援助;

    B.特与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定型合同(格式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的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经销该产品。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制造商对其进行的指导、援助,是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通常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上一篇: 技术合同纠纷   

下一篇: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