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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1465 次 标签: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文章摘要: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2.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他人是否侵害其特殊标志专有权而与他人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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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 回目录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专有权 回目录

    特殊标志专有权,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对特殊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权利主体是由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取得该专有权需订立书面合同;

    3.权利的客体是图书标志,是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回目录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他人是否侵害其特殊标志专有权而与他人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特殊标志因登记而产生,加之实际使用方式的特殊性,一般不存在特殊标志权属纠纷,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仅固定了“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因此,不仅我国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标志可以受到保护,代表我国参加他国或者我国举办的类似活动中使用的标志也可以受到保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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